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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演艺产业健康发展北京互联网法院这场发布会送上“宝典”

时间:2024-04-22

  为加强对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的保护,引导演艺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服务保障北京“演艺之都”建设,4月18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对建院以来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特征、裁判规则以及典型案例进行了发布,并提出妥善解决此类纠纷的意见建议。

  自2018年9月9日成立至2024年3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764件,收案量总体呈上升态势。涉诉主体范围广泛,以文娱企业为主。从起诉主体来看,既包括继受权利主体,又包括原始权利人。从被诉主体看,主要包括演艺节目制作方、互联网平台运营者与表演者个人。涉诉侵权行为多样化,线下与线上行为相叠加。权利人往往对线下与线上的侵权行为同时主张权利,导致案件侵权认定复杂化。例如,被告未经授权,在街头公开场所演唱他人歌曲,同时全程录制并通过短视频平台直播,之后又将录制的短视频上传至网络平台进行传播,原告对前述行为同时主张表演权、广播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之所以呈现上述特点,与媒体产业的发展情况、演艺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特性等因素密切相关。”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长新分析,近几年传统演艺行业也积极进行数字化转型,呈现出线上线下并举、台上台下打通、数实相融相生的新趋势,结合互联网传播速度实时性、传播内容海量性、传播范围全球性的特征,相较于传统演艺类型,演艺节目在互联网上被传播与利用更易引发纠纷。同时,演艺作品创作流程复杂、涉及主体众多,导致侵权行为复杂多样,创作主体权利意识不强,使用已有作品时不注意征得许可,也是引发侵权诉讼的原因。

  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案件审理,依法明确著作权及邻接权归属,维护创作者及表演者权利,认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演者权,有权许可他人录制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表演,对演艺作品进行录制的主体享有录像制作者权;准确界定侵权行为,引导演艺从业者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认定未经许可现场表演他人作品侵害表演权,将现场表演上网传播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许可在直播间中表演并通过网络直播手段进行公开传播的行为侵害广播权,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设置专区引导用户上传侵权内容,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审查不侵权抗辩事由,适度保护互联网演艺创作空间,认定各权利人之间协议责任承担无法对抗第三方,不能以此免责,超出引用目的和必要程度的作品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有效弥补权利人损害,认定作品权利使用费可以作为认定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实施针对权利人著作权不同权项的多个侵权行为时,应当酌情增加赔偿数额。

  加强演艺类涉网著作权保护,是实现“演艺之都”建设的重要一环。为进一步维护著作权,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权利人依,鼓励高质量演艺作品创作;著作权权利人提升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确保经济收益和创作动力;行业主体规范行为,形成有序发展环境;演艺行业各类主体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规范演出行为,从根源上最大限度降低侵权行为发生概率。同时,加强知识产权普法宣传,通过教育培训、媒体宣传、公益演艺活动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众进行普法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

  此次发布会还发布了9个典型案例,明确了“真人秀”节目未表明演员真实身份侵害表演者权利,综艺节目未经表演者许可使用其歌曲表演作为背景音乐侵害表演者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上传热播节目提供便利构成帮助侵权,合理的权利使用费可以作为认定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等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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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克欣、米新丽、袁民、姚强、陈海静、许泽玮、王娇、杨华、祖彬、李广瑞、薛亚会共11位北京市人大代表在线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

  市人大代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车克欣表示,这次活动针对性强,内容翔实,令人颇有收获。面对创新性、实践性较强的审判内容,北京互联网法院紧跟时代步伐,在实践中探索,形成了鲜活的审判案例。建议审判机关既要旗帜鲜明地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要识别恶意维权行为,不断彰显抑恶扬善的法治精神。

  市人大代表,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副院长米新丽表示,本次发布会适时开展,就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情况予以发布,既能起到示范作用,促进同案同判,又能使相关行为人明确行为规范,起到预防侵权的作用。

  市人大代表,全国工商联执委,延庆区工商联主席,九一先智科技集团董事长许泽玮表示,当前“互联网+演艺”新业态迅猛发展,为演艺节目带来了无限可能,也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在综艺节目创作中,应尊重并保护原创精神,明确节目形式、内容、音乐、画面等要素的著作权归属,避免侵权风险。同时,平台方应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对侵权内容及时删除,维护良好的创作环境。此外,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也是关键。只有尊重和保护著作权,才能激发创作者的热情,推动“互联网+演艺”新业态持续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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